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 ( 2004年A版和B版) 》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八、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地址: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 邮编:200030
投诉电话:64393615、962020
上海市旅游局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质量监督电话:962020
国家旅游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质量监督电话:(010)65275315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 。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_________ )。
行程共计_________ 天_________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_________ ,出发地点_________ 。
途径地点_________ 。
目的地_________ 。
结束日期_________ ,返回地点_________ 。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如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_________ 。
游览时间 _________。
景点名称_________ 。
景点游览时间_________ 。
往返交通_________ 。
游览交通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 。
住宿天数_________,旅游饭店名称_________ ,标准_________ 。
用餐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
自选项目名称_________ ,费用_________ 。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_________ ,次数_________ 。
购物场所名称_________ 。
购物次数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
地接社名称_________ 。
导游服务( □ 全陪 ;□ 地陪 )。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_________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_________ 。
保险金额:_________ 元 ,保险费_________ 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_________元,费用付款期限_________ 。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
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1、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因飞机,轮船,火车延误及非正常堵车造成的旅游活动变更,旅行社(乙方)有权调节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因此产生的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会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2、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甲方在游览过程中若发生人身意外,请及时致电 400-828-1196。
3、游玩中是否包含高风险项目 □ 是 □ 否(潜水,自驾车,骑马,滑雪等高风险项目不参保)
4、我社导游有权视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行程中景点游玩顺序,但不减少行程中景点数量;b)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行程变化和损失,本公司只负责协助解决,处理问题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旅行社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c)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核准差价多退少补;d)住宿如有单男单女,则须补房差或加床或拼房;e)如果在出发当天未及时赶到或者是联系不上,我社视此情况为自动放弃,将按时发车,团款不退;如有已含门票景点未进,我司只按成本价退票。
5、请游客在当地购物时慎重、把握好质量与价格,我社建议游客在当地购物时要开具发票并妥善保管。
6、因当地气候、地理环境、人文等因素,在游览中请听从导游和当地相关管理人员安排,遵守有关旅游法规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在景区安全区域听从有关人员指导,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
7、若选择信用卡支付,则旅游者已授权旅行社从本人指定的信用卡中扣款,以支付本合同所有相关服务内容的款项。
8、保险保障范围请参阅保险条款,并以其规定为准。
其他:
签约地点: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
营业场所:
乙方代表(经办人):
客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日 期: